41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致死亡者,無法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時,應比照義..-阿摩線上測驗
1F Even Hsu 高三下 (2016/11/18)
消防法 第30條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三項 第30條 [無法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 #1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 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殘障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殘障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殘障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項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3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奉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