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24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24: 【更改過順序。以配合背訟口訣】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中高齡者。
二、二度就業婦女。
三、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家庭暴力被害人。
六、身心障礙者。
七、長期失業者。
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PS口訣:中高齡,二度就業,獨力,原住(援助),家庭,身心,長期,低收,更生。
41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列舉相關自願就業人員,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