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於訴願法第 81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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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10/10)
(A)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相對 人之裁量 (B)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並重為更不利處分,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C)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指不得於訴願人所請求範圍之內,為不利益之變更 (D)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不僅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尚及於原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決 議: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為如何之決定。(C)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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