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第一審法院審判長原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惟於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時, 認乙言行無狀,乃以裁定撤銷上開許可。又第一審法院以甲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裁定駁回甲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依職權調查後,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 同時裁定限期命甲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B)甲就撤銷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得為抗告
(C)丙得以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
(D)甲得以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認法院尚不應裁定限期命補正為由,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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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2)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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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27)

(A)甲不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因裁定期間屬法院裁量權 
(B)甲就撤銷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不得為抗告:因撤銷許可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裁定(參民訴68) 
(C)丙得以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參民訴77-1) 
(D)甲得以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認法院尚不應裁定限期命補正為由,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 抗告(參民訴109-1) 


6F
cornerfor26 小五上 (2020/06/16)

491 I,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又依109-1,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是以甲就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在確定前,第一審法院僅不得以甲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但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

又參照釋字第192號解釋,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故甲對命補正之裁定不得提起 抗告

41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