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行政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須就訴訟標的有處分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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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en Chiu 高二上 (2016/06/27)
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上有和解制度,而關於行政訴訟上和解有其要件: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和解的要件,行政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是訴訟上和解得要件如下: 1.和解必須在訴訟繫屬中由行政法院、受命或受託法官依法定方式進行: (1)訴訟繫屬前或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如果有和解約定,都是訴訟外的和解 (2)法條稱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所以試行和解並沒有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並無不可。但是因為上訴審原則為法律審,並且採書面審查,所以事實上少有試行和解的機會。 2.成立和解者必須為訴訟的當事人: 和解屬於訴訟行為,是和解當事人必須有訴訟能力,而且就該訴訟事件具有當事人適格,而必要共同訴訟則.....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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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大一下 (2020/05/11)
(A)當事人須就訴訟標的有處分權 (C)應在期日,在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前為之 (D)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