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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1 甲、乙、丙、丁經法院判決須對戊連帶負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於賠償100萬元後,欲請求乙、丙、丁各自償還25萬元之分擔額時,乙已不能償還,就乙不能償還之部分,應由何人承擔?
(A)由甲自行承擔
(B)由甲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C)由戊與甲、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D)由戊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吳小琳 國三下 (2011/08/05)
求償權人是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經向債權人全部還完                     之後再向其他連.....看完整詳解
12F
Shoo Jhong 國三下 (2015/06/03)
啊都耍賴就好啦
13F
阿阿 大二下 (2015/10/03)

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裝死或耍賴不是"不能償還"阿

14F
Lin Lin 高二上 (2017/11/12)

本題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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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甲、乙、丙、丁經法院判決須對戊連帶負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於賠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