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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三條,有何種情形之,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C)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 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以上皆是 8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氏 高三下 (2021/03/17)
警職法第23條: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A)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B)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C)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II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看完整詳解
1F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大四上 (2018/04/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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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高三下 (2023/03/1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三條,有何種情形之,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A)有腐壞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