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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之後,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
(A)擔任私立學校董事之資格
(B)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C)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D)擔任教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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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06/22)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看完整詳解
1F
Yan 大三下 (2011/06/22)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0/23)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41.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之後,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