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甲簽發支票予乙,依法載明應記載事項,發票地為苗栗市、付款地為新竹市,票載發票日為 108 年 4 月 1 日,到期 日為 108 年 4 月 5 日,有關該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票據無效
(B)乙不得於 108 年 4 月 3 日為付款之提示
(C)乙於 108 年 4 月 20 日提示付款時,若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付款人仍得付款
(D)乙於 108 年 4 月 10 日方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高一下 (2021/01/25)
(A)    支票僅限見票即付,但由於票...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F
Ailsa 國一上 (2020/05/06)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41.甲簽發支票予乙,依法載明應記載事項,發票地為苗栗市、付款地為新竹市,票載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