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其罰則為何?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建築法 第94-1條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