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得於有效期間或該辦法施行之日起(A) 一(B) 二(C) 三(D) 四年內,繼續操作原領合格證明書中載明之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