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可以改3次
姓名條例第9條
41.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4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其次數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