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勞工如於職業災害期間不能工作,需請假就醫或治療,其請假期間薪資應如何計算?
(A)
不給薪
(B)給全薪
(C)給半薪
(D)給 1/3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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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890), C(568), D(244), E(0) #2800636
統計: A(47), B(2890), C(568), D(244), E(0) #2800636
詳解 (共 1 筆)
#5949727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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