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述我國刑法立法例係本於何種主義而為規定?
(A)從新主義
(B)從舊主義
(C)從新從輕主義
(D)從舊從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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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1), C(295), D(397), E(0) #165944

詳解 (共 10 筆)

#127058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新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從舊

 

不過這題有爭議

因為刑法的原則是從舊從輕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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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949
中華民國刑法(23年10月31日制定)
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

中華民國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
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理由  一、依原條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則」,雖長久以來,此原則為實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慮,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既認有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而在第一條後段增列適用之意旨,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以避免扞格。故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以裁判時之規定為準,以維持保安處分之功能與目的,爰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惟宜明文規定之,爰予第三項增列。


由第二條的修正理由可得知,本題所考的是舊刑法的條文,所以答案為(C)從新從輕主義 。
修正後已改採「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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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129
原本題目: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
(共 2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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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31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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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910

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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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886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為人之法律。上述我國刑法立法例係本於何種主義而為規定?
(A) 從新主義❌
(B) 從舊主義❌
(C) 從新從輕主義❌
(D) 從舊從輕主義法第2條第1項,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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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79

從新從輕原則規定下,不論是適用新法或舊法.其結果都是立於人權保障原則考量下之有利於行為人者;惟其 [從新] 適用之原則,被認為難與以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相契合,而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故新修正之刑法則改為 [從舊] 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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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57
從舊沒錯;但為何答案不能選從舊從輕?(題目明明就有說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這不是就是說明從輕嗎?)疑問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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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42
舊法有利時才從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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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625

本題考的是刑法第二條之內容,但該條條文已經做過修正了,應依現行之法規為準,依現今之法條內容刑法係本於「從舊從輕」原則,故答案應更改為(D)從舊從輕主義題幹亦需做修改以符合修改後法之內容。


原題目:

42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上述我國刑法立法例係本於何種主義而為規定?

(A)從新主義

(B)從舊主義

(C)從新從輕主義

(D)從舊從輕主義


應修改為:

42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述我國刑法立法例係本於何種主義而為規定?

(A)從新主義

(B)從舊主義

(C)從新從輕主義

(D)從舊從輕主義


~解析~

中華民國刑法(23年10月31日制定)~從新從輕主義

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


中華民國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從舊從輕主義

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理由:

  一、依原條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則」,雖長久以來,此原則為實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慮,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既認有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而在第一條後段增列適用之意旨,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以避免扞格。故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以裁判時之規定為準,以維持保安處分之功能與目的,爰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惟宜明文規定之,爰予第三項增列。


資料來源:jiunn liang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8題


*附註:傳統罪刑法定多採「主義」用法,但現今多採「原則」用法。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法律。但行為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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