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下列有關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會召集或決議事項,何者正確?
(A)解除 A 公司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之決議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B) A 公司對於以新股方式分派現金股息及紅利之決議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 A 公司無虧損者,將公積撥充資本之決議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D) A 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1 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Koko Koko (2015/08/01)
26-1, 26-2條

2F
有律再拼司法官 高一上 (2023/08/04)

公司法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查看完整內容

42 下列有關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會召集或決議事項,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