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於審判中無聲請調查證據之權? (A)辯護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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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9)
(A)辯護人(X;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
(B)鑑定人(O;無聲請調查證據之權) (C)代理人(X;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 (D)輔佐人(X;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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