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自訴何者為不合法? (A)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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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8/11)
第 321 條(修法)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修法)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24 條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