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集合住宅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2F Lii 邀請碼95766 國三下 (2020/10/2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4-1 條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 積及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 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 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 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 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 制。 第一項用途建築物設... 查看完整內容 |
3F News 國三下 (2022/08/29)
第 164-1 條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A)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B)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C)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第一項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設置夾層之樓層高度不... 查看完整內容 |
4F CHING 高三上 (2024/02/15)
第 164-1 條
【挑空部分】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 2 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 3 第一項用途建築物設置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設置夾層之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應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