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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為下列何種作為?
(A)保管
(B)沒入
(C)扣押
(D)扣留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ammi Yen 國三下 (2013/05/20)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卓泓均 高三下 (2017/06/06)
尚未裁處前都先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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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ris Tsai 小五下 (2018/10/27)

社維法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行政罰法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隔壁行政法考到就會搞混了


4F
高三下 (2024/01/27)
4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為下列何種作為? (A)保管(B)沒入(C)扣押(D)扣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0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4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為下列何種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