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行政罰法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隔壁行政法考到就會搞混了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4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之規定,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為下列何種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