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已修法!
(原名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新名稱:公司登記辦法)
【已刪除】42 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幾日內向主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