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法院進行起訴審查程序,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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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14)
(A)諭知被告無罪判決(X)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 查看完整內容 |
7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8/04)
第 161 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口訣: 161,檢舉證,補駁不 (伊露衣,剪矩陣,補薄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