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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記載事項?
(A)處分相對人之姓名
(B)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C)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D)處分相對人之籍貫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ina Rain L 大一上 (2015/09/09)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Frank 研一上 (2018/06/18)

行程9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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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M 大四上 (2024/01/18)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A)、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B)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C)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42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記載事項? (A)處分相對人之姓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