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2年,主席1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7 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A),連選得連任(B)。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C)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D)
42.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評會主席之敘述何者是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