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106.4.13修訂)
七、
....(五)刑案紀錄表應於案件發生及破獲後48小時內填輸,逾時依認定基準懲處
或是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二百七十一、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法規名稱: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七、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通報方式,規定如下:(一)本轄案件發生,應於被害人或報案人完成筆錄(含檢察官指揮偵辦案件)後一小時內填輸通報單;受理他轄發生案件,應即時通報管轄機關並傳送相關資料,接收移轉管轄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一小時內填輸發生通報單,認有管轄疑義時,不得以非案件管轄責任機關為由,逕行轉送其他分局或拒絕通報,後續偵辦發現初報有誤時,應續報更正。(二)案件破獲通報時間,應於製作犯罪嫌疑人(以下簡稱犯嫌)筆錄完成後一小時內通報。(三)破獲他轄未通報之案件,除應依單一窗口規定通報發生地轄區分局外,由破獲單位代填輸發破通報單。(四)刑案紀錄表應於案件發生及破獲後七十二小時內填輸,逾時依認定基準懲處。(五)屬他轄經本署核定治平專案檢肅目標代號管制中之案件,有影響後續偵查之虞者,應於治平專案檢肅目標移送檢察官偵查或由本署撤銷管制後,依本規定辦理通報。
42.刑案紀錄表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時起幾小時內即時填報,非有特殊事 故,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