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2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學輔導→各級主管機關
酌減人數及提供人力資源→中央主管機關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之
但需經過各級主轉機關鑑輔會執行評估並減少班級人數
42.嘉義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時,該班應減少班級人數。請問其減少班級人數之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