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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關於預算案之審查,下列何者不正確?
(A)審議方式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
(B)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立法院得更動科目
(D)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預算案提交立法院
公職◆憲法
-
93 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8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1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Ceeport
博一上 (2016/01/02)
預算案之
審議方式
不得
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
檢舉
2F
ChuMi Je
高三下 (2017/02/1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9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4年12月8日
解釋爭點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
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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