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有關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及其他營業活動行為之敘述,何者為合法行為?
(A)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無任何證據,於廣告中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B)於有線電視頻道播出之節目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播出招攬客戶之廣告
(C)以聯合主力外圍進行股價炒作作為訴求,進行有價證券之推介行為
(D)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交易時間及其開盤前與收盤後一小時以外之時段,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
體,根據合理分析基礎及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進行推介行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十四條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六條 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