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因公務員違失行為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賠償事件,係採國家代位責任論 。
此說係以使人民能獲得賠償為出發,由國家代替公務員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國家再依情形向該公務員請求之 (基本上仍認為國家不能為違法行為,僅代位賠償)。故當公務員之損害賠償責任有限縮、免除之事由時,國家隨之減輕、免除賠償責任 (關於公務員之責任採此說)。
42.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因公務員違失行為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賠償事件,係採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