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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2. 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嫚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兩情相悅無涉法律責任
(B) 李強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C) 李強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賠償
(D) 李強須負刑責但屬告訴乃論犯行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1/20)
1F的題目和本題差異即在於行為人是否滿18歲 涉犯第227條準強制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088033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二、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包括男性,故修改婦女」為「男女」,以維男女平權之原則

三、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1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088033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原條文中「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三

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1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88033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二、妨害性自主罪之保護客體及於男性,故將現行法中「女子改為男女」。

42. 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嫚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