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或少年施用毒品, 或非法使用管..-阿摩線上測驗
1F Julie Hsiao 國三下 (2013/03/07)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 查看完整內容 |
2F Peiyi Chen 高三下 (2014/04/29)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103年01月22日) 第 53 條 Ø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 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 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 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 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