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記憶法: 當事人選定或指定 1~5人,其餘都是 1~3人
綜合整理如下:
當事人選定或指定 => 共同利益行政程序法第27條→1~5人行政訴訟法第29條→1~5人
代表人 => 共同訴願(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訴願法第22條 → 1~3人
委任代理人 (不得超過3人)行政程序法第24條→1~3人訴願法第32條→1~3人行政訴訟法第49條→1~3人
訴願法21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A)
訴願法22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B)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訴願法24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C)
訴願法26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D...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D)
43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同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願,得對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