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責任能力要素分為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
(B)行為時不具有責任能力者仍可要求其負責
(C)行為人經證明罹患精神疾病即無責任能力
(D)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但無法控制者仍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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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3), B(79), C(150), D(336), E(0) #3460407
統計: A(793), B(79), C(150), D(336), E(0) #3460407
詳解 (共 6 筆)
#6558795
責任能力分為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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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338
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將責任能力要素分為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
刑法第19條採「生理學與心理學之混合立法例」。生理原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則將責任能力判斷分為兩個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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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能力(認知能力):即「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
-
控制能力(決意能力):即「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二者缺一不可,若喪失其中之一,即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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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B) 行為時不具有責任能力者仍可要求其負責❌
依第19條第1項,行為時若不具有責任能力(致不能辨識或欠缺控制能力),法律效果為「不罰」,即無法令其負擔刑事責任(但可能會有監護處分等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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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為人經證明罹患精神疾病即無責任能力❌
- 僅有「罹患精神疾病」(生理原因)並不直接等同於無責任能力。必須該疾病導致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產生了「不能辨識」或「不能控制」的心理結果,才符合無責任能力的要件。
- 若雖有精神病但未影響當下判斷控制能力,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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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但無法控制者仍要處罰❌
- 依第19條第1項,若行為人雖能辨識行為違法,但完全無法控制(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屬於無責任能力,法律效果為「不罰」,而非仍要處罰。
- 若是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而非完全無法控制,才適用第2項「得減輕其刑」而仍需受罰,但選項敘述為「無法控制」,應指第1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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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952
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本條將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分為兩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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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能力:行為人辨別其行為在刑法上是否為違法行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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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行為人依其辨識而決定是否行為的能力(即自我控制能力)。
兩個要素只要欠缺其一(完全喪失),即屬第1項「無責任能力」;若顯著減低,則屬第2項「限制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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