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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救濟程序?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Zeel(106高考一般行 大一下 (2016/12/24)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對保訓會復審聲明不符者,兩個月(即60天)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另,林清老師有整理重點如下: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Zeel(106高考一般行 大一下 (2016/12/24)

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量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法律效果,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見解,認為決議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去年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5F
阿R要上榜~不販賣 大二上 (2020/04/22)

公務人員保障法§4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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