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 撤職.
二 休職.
三 降級.
四 減俸.
五 記過.
六 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申主管長官行之.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43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處分? (A)停職 (B)休職 (C)減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