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43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A)依刑事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