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大眾捷運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第 4 條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這一題答案並不是那麼絕對,還是覺得很怪,
43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4 條規定,桃園機場捷運路線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其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