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訴願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認訴願為有理由者,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以原處分不當為理由,撤銷之
(B)得以原處分違法為理由,撤銷之
(C)僅得撤銷原處分,不得變更之
(D)撤銷原處分時,無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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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7123), C(551), D(201), E(0) #2353813
統計: A(434), B(7123), C(551), D(201), E(0) #2353813
詳解 (共 8 筆)
#4309178
(A)不得以原處分不當為理由,撤銷之
(B)得以原處分違法為理由,撤銷之
(C)僅得撤銷原處分,不得變更之
(D)撤銷原處分時,無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A)(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C)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D)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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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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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195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認訴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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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由→1.得撤銷原處分2.得變更原處分3.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 無理由→答辯書TO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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