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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債務人應將標的物攜帶到債權人之住所地,使得債權人處於隨時受領之狀態,其性質為:
(A)往取債務
(B)赴償債務
(C)代送買賣
(D)送付債務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程阿貓 高三下 (2013/03/29)
不懂?題目不是債務人應將標的物攜帶到債權人之住所地嗎?赴償債務是債務人將物品帶往債權人住所地(債務人→債權人住所地)往取債務是債權人前往債.....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9F
張育騰(已考上初、普、高考 大三下 (2017/03/11)
Thanks,你說的沒有錯,最佳解後面有錯
10F
A 大四下 (2022/01/26)

(1) 往取之債:
債權人至債務人之住所領取標的物者。此種交付方式,以債務人指定特定之物、通知債權人領取後,其交付行為完結、給付物特定。
(2) 赴償之債:
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送往債權人住所為清償之債。於債權人處於隨時可受領之狀態下,且將準備之情事通知債權人時,其給付方為特定。


(3) 送赴(送往)之債:
此種債務之清償地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應視債務人是否有送赴清償地之義務而定,若有,則與赴償之債無異。故所謂之送赴之債,指債務人依債權人之指定,好意送往該地者。此時一經向該地發送,則特定給付行為完成,給付物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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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債務人應將標的物攜帶到債權人之住所地,使得債權人處於隨時受領之狀態,其性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