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公務人員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
(A)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B)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申請再審議
(D)再申訴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再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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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adie Kane 大三上 (2018/01/0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4條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證人、鑑定人.....看完整詳解
17F
厭世彩色筆 高三下 (2021/03/15)

是C啊,當時剛修這條,而且J785要非顯輕微,不過看選項C比較是老師想考的,反正之後不太可能這樣出了

18F
小寶 研一下 (2021/05/26)

是覺得這題可以改成 B跟C都對,或是直接把這題拿掉了......

不然之後寫題目的人,會搞不清楚

J785就是 可提提行政訴訟要看個案

此題在現在規範下

如果提示沒有說清楚 申訴再申訴的原因

很難讓人判斷是不是行政處分,也就會影響後面是否可以提起 行政訴訟的判別


19F
L 大四上 (2022/04/15)

解釋字號: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005號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43 公務人員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