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43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之行為,且涉及刑事者,應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