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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海岸巡防人員: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23608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海岸巡防人員: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23608

年份:113年

科目:海巡法規

4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高雄海巡隊海巡艇於安平外海 9 浬處查獲臺中籍漁船(船長,本國籍;船員 2 名,1 名印尼籍,1 名因案被通緝的本國籍人員)於改造密艙中,走私高單價貓乙批(經查船長 為第 2 次走私活體動物) ,並循線於澎湖七美東南方 14 浬發現提供走私品之大陸船舶(母船),該船 船員持械拒檢,並造成海巡人員於強靠登檢時受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得使用槍逕行射擊大陸船舶船員;依懲治走私條 例相關規定,持械拒捕,致人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00 萬元 以下罰金
(B)本國籍漁船船長可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和「海關緝私條例」移送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海巡人員於確認被通緝船員身分後,立即將其逮捕,於完成蒐證後,將該員移交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C)依漁業法與漁船及船員從事走私偷渡之非漁業行為處分基準,可核處收回船長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 1 年,漁船經判決沒收或沒入者,可撤銷漁業證照
(D)海關緝私條例所定之緝私水域,係在沿海 24 海浬之內或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公告之鄰接區, 查緝時技術上應善用緊追權或俟船舶進入緝私水域後再行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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