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證人行主詰問時,就當事人顯無爭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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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9/11/18)
刑訴166條之1(主詰問之範圍及誘導詰問之例外)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得為誘導詰問):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 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A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99身五、108原五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刑訴166條之2(反詰問之範圍) B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刑訴166條之3(對新事項之詰問權) B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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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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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陳品瑄錄事已上榜謝謝阿摩Q 大三下 (2024/07/02)
補:
有規定順序的是辯論順序X詰問
第 289 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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