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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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6/01)
裁判案由: 遺棄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 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為要件,條文前段所規定之「遺棄之」,係指行為人有積極遺棄無自救力 人之作為;至於後段規定之「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則屬不作為犯,以單純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已足。 |
14F 給我一對翅膀 高一下 (2024/06/11)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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