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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3 關於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解釋上為積極之作為
(B)該項後段所謂「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不純正不作為犯
(C)無自救力之人若曾經正當理由對行為人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 2 年以上情節重大,行為人之遺棄行為可 以減輕刑責
(D)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犯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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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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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6/19)
(B)「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意即「只能」以這種.....看完整詳解
12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6)

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解釋上為積極之作為

無自救力之人若曾經正當理由對行為人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 2 年以上情節重大,行為人之遺棄行為不罰可以減輕刑責

13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6/01)
裁判案由:
遺棄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 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為要件,條文前段所規定之「遺棄之」,係指行為人有積極遺棄無自救力 人之作為;至於後段規定之「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則屬不作為犯,以單純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已足。
14F
給我一對翅膀 高一下 (2024/06/11)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43 關於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