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由行政法院 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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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不一定為法院決定
判決---針對訴訟標的,必須法院決定
**裁判 = 判決 + 裁定
(A) 僅 得針對下命處分為停止執行(B) 僅 得於行政訴訟繫屬中為之(C)停止執行由行政法院以 判決 為之(D)行政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意見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4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43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得針對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