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所規定之服從義務為:答案顯示:
(A)偏向意見陳述說之相對服從說
(B)偏向相對服從說
(C)偏向絕對服從說之意見陳述說
(D)偏向不服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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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166), C(630), D(5), E(0) #722350

詳解 (共 4 筆)

#1166384
公務員服務法§2:「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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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考出來就屎一堆人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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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從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本條所稱「命令」應為上級長官對於下級屬官個人之指示,或稱「職務命令」。

1.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即不適用本條,因為教師之間並無上下隸屬關係。

2.當屬官與上級意見相左時:
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
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3.長官命令如違法,公務員是否仍有服從義務? 學說爭議如下:
(1)絕對服從說:有無違法皆須服從。
(2)相對服從說:上級命令合法者,屬員必須服從;反之,則無服從義務(本說與刑法第21條第2項意旨相符)。
(3)陳述意見說:得隨時向長官反映,如上級不接受者,仍須服從(本說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意旨相符)。

4.上級長官不得以強暴脅迫或不正當方式使公務員為非法行為(保障法§16)。
如任長官命令違法時,得不遵守服從義務(保障法§17)。

 參考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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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186

novion11 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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