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獨立參加
(A) 法院應命乙補正甲為共同被告 乙覺得「核發建築執照」這件事對他有影響 但核發是主管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 不是甲自己給自己核發的 所以侵害乙的是主管機關 不是甲 不用以甲為共同被告
(B) 法院僅得依聲請裁定命甲參加訴訟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C) 法院得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
(D) 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參加人(甲)可以提出攻擊防禦,可以交替或同時對抗原告或被告,如此對訴訟結果應有一定影響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41條、第42條規定
43.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予甲。甲之鄰人乙認為該建築執照違反保護其權益之建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