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予甲。甲之鄰人乙認為該建築執照違反保護其權益之建築法規,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命乙補正甲為共同被告
(B)法院僅得依聲請裁定命甲參加訴訟
(C)法院得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
(D)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戴丞鈞 小一下 (2013/11/18)
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4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4/02)

獨立參加6428f5ff91d22.jpg

(A) 法院應命乙補正甲為共同被告
乙覺得「核發建築執照」這件事對他有影響 但核發是主管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 不是甲自己給自己核發的 所以侵害乙的是主管機關 不是甲 不用以甲為共同被告

(B) 法院僅得依聲請裁定命甲參加訴訟
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C) 法院得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

(D) 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
參加人(甲)可以提出攻擊防禦,可以交替或同時對抗原告或被告,如此對訴訟結果應有一定影響

25F
ningning 大三下 (2023/06/02)
行政訴訟法第47條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41條、第42條規定

裁定命其參加
許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那意思就是
法院叫甲參加,
他不來
那法院直接裁判,可能作成對乙有利
而且對甲發生效力。

(D)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 

簡言之就是
如果甲來
提出意見證據啥的
法院有可能覺得乙無理由
反而作出對甲有利
=甲是否參加,可能改變法官,作出不同的判斷

但我覺得如D寫的
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
所以是
甲來不來,效力都及於甲啊!

就不知道是不是文字遊戲ㄜ
(以上有錯請糾正謝謝?)

43.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予甲。甲之鄰人乙認為該建築執照違反保護其權益之建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