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關於抵押權消滅事由,下列何者為非? (A)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B)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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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米花 高二下 (2017/08/07)
(B)選項 1. 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是15年,規定在民法第125條,是指如果債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經過十五年之後,債務人就可以拒絕清償。換言之,如果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消滅時效,債權本身雖然不消滅,但是債務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2.債權有設定「抵押權」時,雖然債權的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債權人還是可以就抵押物取償!(民法第145條規定參照)。換言之,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抵押物拍賣。 3.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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