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1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停止供應罕見疾病藥物,或未於停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
43. 取得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所有人,於特許時間內擬停止製造或輸入罕見疾病藥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