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車不得超過4公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點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不得超過四公尺。
2.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3.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四公尺。
4.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點八公尺。
5.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點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點八五公尺。
6.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43. 小型車車高不得超過全寬之 1.5 倍,其最高不得超過:(A)2.5 公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