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個人對民法第88條的理解是:得撤銷的情況有兩種
1.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賣家標錯大部分可用這點去主張),或
2.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這條第一項後段開始,感覺是給買家主張,就是對方給的價格有錯,買的當下不知情,或買家根本沒犯任何錯誤,可以主張契約撤銷。)
若法條解讀有錯,請各位指正。
標價錯誤 --> 意思表示錯誤 得撤銷
21 甲要賣書每本 320 元,卻誤寫為每本 230 元,其法律效果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